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10487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诉讼代表人:王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晶晶,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熙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西湖区三墩镇城北商贸园****iv> 法定代表人:陈朝雷。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熙果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