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民初1915号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
法定代表人:ScottRosenbaum,商务及法务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晶晶,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晓胜日用品厂,经营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东上村塔塘**。
经营者:吴晓寒,女,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晓胜日用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