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4民初237号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迅达大道迅达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伍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时秀,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市珠晖区英旺电器经营部,经营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新世纪家电城**。
经营者:唐云利。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市珠晖区英旺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及诉讼权利。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