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1325号原告:徐江勇,男,汉族,1978年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瑶瑶,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熙水五金制品厂,经营场所: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王南山村海浪湾后面**。
经营者黄忠亮,男,汉族,1987年10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金寨县沙河乡香铺村香铺组。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徐江勇为与被告永康市熙水五金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江勇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江勇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