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60号原告:李霞,女,汉族,1974年12月31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巧洪,湖南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鼎竹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沙溪大道**广州市信基沙溪酒店用品博览城****。
法定代表人:李利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剑兵,广东百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霞与被告广州市鼎竹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下称鼎竹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60××××.8)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李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巧洪,鼎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剑兵到庭参加诉讼。
李霞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鼎竹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李霞专利号为ZL20163060××××.8的“食盒”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2.鼎竹公司赔偿李霞经济损失80000元;
3.鼎竹公司赔偿李霞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支出2252元、律师费10000元;
4.鼎竹公司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主要事实和理由:李霞于2016年12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名称为“食盒”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与2017年5月1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63060××××.8。
2017年,李霞调查发现鼎竹公司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大肆销售侵犯本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给李霞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商业信誉的损失。
本院查明:李霞于2016年12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名称为“食盒”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7年5月1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63060××××.8。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第3652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专利号为ZL20163060××××.8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专利号为ZL20163060××××.8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李霞基于该无效权利提出起诉缺乏基础,应予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霞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