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1民初6396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黄石浩多好百货店,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龄街自编**。
经营者:李自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建军,男,系该店职员。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黄石浩多好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