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602号原告: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伍志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海,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青,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宏微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自编××号)。
法定代表人:付长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亮,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宏微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专利号为“ZL201210037478.2”、名称为“带阻尼器的家具铰链”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
原告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