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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周考与刘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辽0103民初3783号
案件名称杨周考与刘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周考;刘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103民初3783号 原告:杨周考,男,196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代理人:王璐,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维伦,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飞,女,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开原市,现住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代理人:卢珊,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晓昀,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周考与被告刘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周考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周考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周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1元,由原告杨周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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