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4民初7899号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士比奥焦6934里贾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6。
法定代表人:塞德里克·维尔莫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清平,男,汉族,1976年9月6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遂川县,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清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