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0执20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被执行人:高邮市马棚桂香百货商店,住所地高邮市马棚镇通运路。
被执行人:许桂香,女,汉族,1941年8月15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邮市马棚桂香百货商店、许桂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6)苏10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均位于高邮市范围内,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提高案件执行效率,由高邮市人民法院执行为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我院作出的(2016)苏10民初45号民事判决一案,由高邮市人民法院执行。
高邮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