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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6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惠山区钱桥乐洲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214民初4316号
案件名称4316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惠山区钱桥乐洲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惠山区钱桥乐洲百货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14民初4316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山区钱桥乐洲百货超市,,住所地无锡市钱桥溪南社区钱胡路经营者:卢新华。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酒公司)与被告惠山区钱桥乐洲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苏酒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此款已由苏酒公司预交),由苏酒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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