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1798号原告:魏海芳,女,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高新区航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江南路**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夏可锋。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魏海芳与被告宁波高新区航锋机械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魏海芳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人民币9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魏海芳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海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海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海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