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1657号原告:马慧军。
被告:济南市中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兵。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济南市中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马慧军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