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5民初841号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小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Y。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钦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公司)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TCL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陈钦妹、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