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06民初16957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10100SantaMonicaBlvd,Suite600,LosAngeles,CA90067。
法定代表人:RamiS,Yanni,该司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天河钟和燕百货店,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利路61号首层自编A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9M3408G。
经营者:钟和燕。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天河钟和燕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