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91执1209号 申请执行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617921125N。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百生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门路与紫蓬路交口合肥联亚制衣有限公司院内,组织机构代码L3550773-6。
被执行人:陶玉峰,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本院作出的(2017)皖0191民初575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8年8月1日立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百生超市、陶玉峰的银行存款7450元[其中经济损失7000元,并自2018年5月7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