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91民初6205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溶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武义好亿购超市车坊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车坊普惠路淞泽家园一区商业门面房。
经营者:李颖。
被告:济南香酥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大庙屯工业园2号。
法定代表人:庄庆云。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武义好亿购超市车坊加盟店、济南香酥奇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