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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伍家岗区杜姐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鄂05民初336号
案件名称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伍家岗区杜姐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伍家岗区杜姐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5民初336号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金松大道东段8号。

法定代表人:梅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巧灵,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伍家岗区杜姐便利店,经营场所宜昌市伍家岗区共同村共同沁苑小区**号楼**号铺。

经营者:杜培戌,女,1971年11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伍家岗区杜姐便利店(经营者杜培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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