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1民初9309号原告: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2088号深业物流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姚振华。
委托代理人:苏琪琪,女,199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该司员工。
被告:广州宝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村茶山路段丰和货运市场B1座206商铺(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张小明。
本院审理原告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宝能物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立案后本院已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并明确告知其应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进行交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原告既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