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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小米服饰有限公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终3608号
案件名称义乌市小米服饰有限公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义乌市小米服饰有限公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终36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小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丹溪三区丹桂苑59幢5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谷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义乌市小米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8)浙0110民初3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义乌市小米服饰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约定由上诉人义乌市小米服饰有限公司赔偿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并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诉人义乌市小米服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义乌市小米服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义乌市小米服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义乌市小米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义乌市小米服饰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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