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1427号 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1号大街113号。
法定代表人:顾江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成华,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街道办事处九龙湖段。
法定代表人:邬泽华。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8年8月21日,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