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1415号之一 原告:王明海,男,汉族,1973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秋月,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仲古艾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城郊乡西十里村乡铺组113号。
法定代表人:刘卜梦。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王明海与被告南阳仲古艾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明海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明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明海负担。
原告王明海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