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涿州市新潮新优美制衣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冀06民初121号
案件名称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涿州市新潮新优美制衣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涿州市新潮新优美制衣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6民初121号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穗海、冯国醒,该公司员工。

被告:涿州市新潮新优美制衣部,,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南关街 经营者:周剑平,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涿州市新潮新优美制衣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