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7民初117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鸿飞,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精益眼镜店,住所地北川县。
经营者:刘文。
委托代理人王昌武,系刘文之夫。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与被告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精益眼镜店(以下简称精益眼镜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全权委托代理人谭鸿飞向法庭递交了撤回对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精益眼镜店的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瑞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