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1351号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人和路东、大学路西、航海路南、汉江路北12幢1单元8层810号。
法定代表人:王赵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小牛,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豫老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26号1-2层6号。
法定代表人:田留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泽文,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豫老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