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吉0211刑初17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泽峰,男,1969年3月8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满族,初中文化,原系吉林恩赐酒业实际控制人,住吉林市丰满区。
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以吉丰检刑检刑诉(2018)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泽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继伟、助理检察员徐畅遥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关泽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泽峰在2016年1月至8月间,在位于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其经营的恩赐酒业厂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购买伪造中粮集团长城牌黑比诺八年窖藏干红葡萄酒、黑比诺珍藏精品干红葡萄酒2001、梅尔诺特选干红葡萄酒及解百纳干红葡萄酒经典窖藏1995四种商标,生产假冒上述四种商标的葡萄酒,并销售到甘肃省兰州市刘某(已另案处理)经营的胜达糖酒经营部,销售金额为人民币九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被告人关泽峰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关泽峰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关泽峰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相一致。
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以上事实,被告人关泽峰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银行卡流水、商标照片,证人刘某、关某、王某证言,搜查笔录及照片,鉴定函、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泽峰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关泽峰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其积极缴纳财产刑担保,依法可从轻处罚。
考虑被告人关泽峰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泽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