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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余姚市文军水暖管道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281民初9899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余姚市文军水暖管道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余姚市文军水暖管道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81民初9899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广元路***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科飞,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文军水暖管道经营部。

住所地:余姚市梨洲街道明伟村(第四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50。

经营者:陈文军,男,196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文军水暖管道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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