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1民初442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农垦红旗阿文食品厂,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经营者:王小文。
被告:绿园区校鹏超市,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朝阳小区***栋***室。
经营者:刘金。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农垦红旗阿文食品厂、绿园区校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
原告申请将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8年8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故本院对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故本院将根据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4275元退还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