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21民初6448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毕天,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县星沙甜丹食品超市,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路社区开源鑫阁**栋**号。
经营者田孝红,女,1977年02月03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县星沙甜丹食品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