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辖终3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诺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下市直街1号22栋自编1号楼1楼。
法定代表人:陈浩,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人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路120号27层2701(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郑明勇,董事长。
原审被告:北京圣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西城区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02层20号。
法定代表人:冯宁。
原审被告:北京圣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5号楼7层87号。
法定代表人:冯宁,执行董事。
上诉人广州诺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人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人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圣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西城区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圣锦西城分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圣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圣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2民初22208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诺米公司上诉称:一、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从被上诉人起诉状的诉讼请求看,其将上诉人视为本案中主要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提起诉讼,从查清本案事实的角度、遵循方便当事人、节约司法成本和提高审判效率等审理原则出发,本案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管辖,将较一审法院管辖更为经济便利。
故请求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根据人人公司提交的起诉状,其主张的侵权行为包括两名原审被告在店铺中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并提交了相应的初步证据,而圣锦西城分公司作为本案的原审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故人人公司有权选择向其住所地所在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