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民初85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强,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池区陆志青移动业务代办点,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秋浦中路***#、210#。
法定代表人:陆志青,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贵池区陆志青移动业务代办点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被告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浩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王韩利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