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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蒙城县双涧国强路红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皖01民初1314号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蒙城县双涧国强路红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县双涧国强路红桥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民初1314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T。

法定代表人:袁仁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元全,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蒙城县双涧国强路红桥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双涧街国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9K。

经营者:朱家强。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蒙城县双涧国强路红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蒙城县双涧国强路红桥超市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浩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王韩利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丽丽附:民事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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