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县星沙易明辉食品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0121民初6420号
案件名称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县星沙易明辉食品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星沙易明辉食品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21民初6420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杰,系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进,系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县星沙易明辉食品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杉仙岭社区银园公寓*栋***号。

经营者易明辉,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县星沙易明辉食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