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323民初2139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5,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被告:张店丽景好又多百货商店,经营场所张店区洪沟西街16号南门8号。
经营者:郭艳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店丽景好又多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