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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宁河区李红星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津02民初843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宁河区李红星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区李红星烟酒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2民初843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瑶,江西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宁河区李红星烟酒商行,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福康花园B-15。

经营者:李红星。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宁河区李红星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后,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天津市宁河区李红星烟酒商行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9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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