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113刑初174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湛,曾用名吴湛,男,1991年6月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江苏省常熟市,因本案于2018年3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苏龙,广东叠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8〕1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少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湛及其辩护人张苏龙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程湛通过微信朋友圈售卖美心牌月饼及美心牌鸡蛋卷,其中售卖给被害人赖某美心牌月饼324盒(单价为人民币200元)及鸡蛋卷720盒(单价为人民币63元),共获利人民币110160元。
经深圳市天成食品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美心牌食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总价值为人民币105349.5元。
2018年3月27日,被告人程湛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江苏省常熟市公安局虹桥派出所接受调查。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赖某人民币16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湛在庭审中并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深圳市天成食品有限公司员工卢某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授权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法人授权委托证明、鉴定结果说明、美心月饼资料和价格等材料,被害人赖某的陈述,证人程某、孙某、凌某的证言,支付凭证,银行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聊天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赔偿金收据,谅解书,补充说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湛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湛犯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程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程湛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以上述理由请求对被告人程湛适用缓刑的意见符合本案事实,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