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2民初1222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阳市白塔区鑫奇奇通讯店。
经营者:杨启福。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辽阳市白塔区鑫奇奇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预��的一审案件受理费余款102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