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1669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银萍,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登封华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谷路街白坪新区。
法定代表人:宋宏昌。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登封华联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