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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李承群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181民初6569号
案件名称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李承群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李承群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81民初6569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董事长。

被告:李承群。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承群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李承群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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