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81民初6569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董事长。
被告:李承群。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承群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李承群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