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9民初59号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江苏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盐都区潘黄镇朝阳秀兰商店,,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潘黄镇朝阳居委会C)。
经营者:张秀兰。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市盐都区潘黄镇朝阳秀兰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