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7民初369号申请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乡市卫滨区腾祥烟酒经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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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新乡市向阳路申新花园**营住楼******经营者:苏帅鹏。
申请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新乡市卫滨区腾祥烟酒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新乡市卫滨区腾祥烟酒经销部名下的银行存款2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卫滨区腾祥烟酒经销部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0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