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2778号原告:朴振奎(PARKJINKU),1969年8月21日出生,韩国国籍,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和,男,汉族,1957年10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华,男,汉族,1979年7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沈丘县,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F。
法定代表人:戴珊。
被告:深圳市智恒耀电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村东三坊**401一社会信用代码×××F6T。
法定代表人:张伟钦。
原告朴振奎诉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智恒耀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52081××××.2)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朴振奎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朴振奎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振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朴振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