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113民初844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申涛涛,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聚来多便利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56,住,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八里新村**门面房/div>经营者:黄凤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聚来多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