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983号原告:王明海,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秋月,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婉,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智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南阳市宛城区紫竹林街**。
法定代表人:邓振玲,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名,浙江君度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明海与被告南阳智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王明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婉,被告南阳智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名,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到庭参加诉讼。
2018年9月26日,原告王明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王明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明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