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59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贵州君成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贵阳世纪城写字楼**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松松,北京市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
法定代表人:赵刚,该委员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贵州君成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成天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9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君成天下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