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2104号原告: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芳园西路**丽园中心**。
法定代表人:韩杰(JEFFREYHAN),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思远,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阿芙萝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雅苑工业园****/div>法定代表人:周丽。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阿芙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深圳阿芙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含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