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8)豫01执1155号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程艳军:关于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程艳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民初4997号判决书已生效。
被执行人程艳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7月19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足额划拨被执行人程艳军银行账户存款,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8)豫01执1155号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