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618号原告:刘宏亮,男,汉族,××××出生,住吉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玉鸿,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美林,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伊曼丽化妆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大朗二十社大唐横路3号自编一栋2楼。
法定代表人:李尚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文川,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刘宏亮诉被告广州伊曼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刘宏亮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刘宏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宏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宏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