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云01民初520号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THREESEVENCORPORATION),住所地:大韩民国忠清南道天安市**稷山邑金谷路52-32。
法定代表人:金相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平,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思洪,云南南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黄少柏,男,汉族,1962年11月23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南省邵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祥,云南卓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THREESEVENCORPORATION)与被告黄少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
2018年9月27日,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THREESEVENCORPORATION)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七七七株式会社(THREESEVENCORPORATION)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THREESEVENCORPORATION)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