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刑更4428号 罪犯赖礼润,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德化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五分监区。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2016)闽0582刑初6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礼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闽05刑终8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宣判后即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赖礼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表扬3次。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赖礼润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赖礼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
刑罚机关报减幅度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赖礼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2018年10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